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教育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与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家、省教学成果奖励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教学成果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经过两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已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改革成果,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在学院乃至全省有一定的影响。
第四条 教学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才培养取得的成果。针对教育对象的特点和人才培养的要求,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培育专业特色,开展课程、教材、实验、实习(训)基地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2.教学管理取得的成果。根据教育目的、教育环境和教育教学规律,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开展教学评价(估)、加强教师队伍和学风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的成果。
3.实践应用取得的成果。结合自身特点,应用和推广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五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个人,应当直接参与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过程,并作出突出贡献,取得实际效果。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
第六条 申报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应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的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一般不超过两个。
第七条 长期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管理人员取得的成果,同等条件下评选时给予优先考虑。
第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选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九条 教学成果奖的申报,采用个人申报和二级学院(部、中心)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申报人填写教学成果奖申报书、教学成果总结报告、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材料。经所在部门评审推荐,报送教务管理部门。
第十条 教务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议后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评选工作及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务管理部门提出署名书面申诉;教务管理部门自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7日内递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裁定。
第十二条 教务管理部门将公示结果报院长办公会议审定,结果由学院发文公布。
第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设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各等级和数额根据当年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的项目,学院授予获奖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五条 对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获取奖励者,一经查实,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国家级、省级教学成果奖评选按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起执行,由教务部负责解释。原《浙江林学院天目学院教学成果奖评选(试行)办法》(浙林院天目院〔2006〕9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