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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农林大学暨阳学院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8-10-24来源:未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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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暨阳学院〔2014〕3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各项经费的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包括专业建设经费、课程建设经费、教材建设经费、教学改革经费、教学团队经费、实习基地(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以及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杭州市、绍兴市、学校、学院等新增的各类教学建设项目经费。

第三条项目经费来源主要为国家、省、市(厅)、校(院)四级拨款,分为外来资助经费和学院资助经费。其中,外来资助经费是指我院承担的市(厅)级及以上教学建设项目所获得的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的专项经费,学院资助经费是指学院划拨的校级、院级教学建设项目和学院对上述外来资助经费的配套经费。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四条学院设立“教学建设”专项经费,对学校与学院批准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对获得省市级及以上批准立项的教学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给予一定比例的经费配套。

第五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按照“单独建账、专款专用”的原则,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超范围(比例)支出或需调剂使用的,须经教务与科技部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对截留、挪用经费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项目经费支出,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六条项目经费由教务与科技部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及进度进行统一划拨,划拨方式分为一次拨付和分期拨付两种。总资助经费在1万元以下的项目采取一次拨付方式,总资助经费在1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分期拨付方式。

分期拨付项目首期经费在启动当年按项目总经费的50%划拨至项目负责人所在部门,后续经费视项目进展情况分次续拨。市(厅)级及以上各类来源的项目经费,根据经费到款情况直接立项划拨;如经费到位滞后影响研究进度,项目负责人可向学院申请预借(由教务与科技部负责核实、学院分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可提前划拨经费。

配套经费原则上在外来资助经费基本使用完毕时拨付、使用。

第七条所有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均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组应在接到项目立项通知的两周内,会同项目组成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并提交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和年度经费使用预算,与项目计划任务书一起报教务与科技部审核备案。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

第八条项目负责人须每年以书面形式向教务与科技部汇报项目研究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2万以上教学建设项目结题时需出具项目经费决算报告。教务与科技部和所在部门应共同加强对教学建设项目经费的管理,计划财务部有权对项目经费的使用和开支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项目验收结题后,项目经费使用有效期一般为结题后半年,具体经费使用截止日期按相关结题文件执行。超出经费使用截止日期仍未使用完毕的,学院将收回剩余经费;有特殊情况(如版面费等)需延期报销的,应当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报销书面申请,延期报销时间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条对不执行或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承诺的项目,视其情节作如下相应处理:

1.对不提交项目计划任务书、不按期执行建设任务的,取消项目建设资格,终止经费资助,收回全部经费;

2.对立项半年仍未启动研究计划或研究进展缓慢的项目,给予停拨、缓拨经费资助;

3.对不按规定执行项目计划任务书,在中期检查时申请终止的项目和逾期未作结题处理或结题不合格的项目,收回项目剩余经费;

4.对未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申请延期的项目(延期不得超过一年),暂停经费资助。

第十一条由项目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教学软件等均属于国有资产,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采购和验收手续。项目组拥有长期使用权,任何个人不得占为已有。

第十二条上级教学主管部门下达的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十三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实行系(部、中心)主任(部门负责人)领导下的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在系(部、中心)主任(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与监督下负责具体的经费预算、支出和报销等工作。

项目负责人对其管理的经费开支的合理性、真实性、可靠性负法律责任,经费开支手续必须完整,票据必须合法。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支出审批。项目经费支出单笔开支金额在3000元(含)以下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系(部、中心)主任(部门负责人)审批;单笔开支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经手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审核、系(部、中心)主任(部门负责人)和教务与科技部负责人共同签批,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教学建设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仅限于项目研究直接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人员费用:指项目研究或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有关人员的费用开支,具体包括:

1. 专家咨询费、项目鉴定费:指项目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咨询、成果鉴定等所支付的费用,限于在经费预算及用款计划批复中有专家咨询费指标的项目。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0%。

2. 劳务费:指项目研究或建设中实际发生的临时用工、项目组成员之外聘请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的劳务支出。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5%。

(二)设备购置费:指立项经费在4万元(含)以上的教学建设项目,教学建设、教学改革和教育教学研究所必需的软件、小型教学仪器等设备的购置费用,自制专用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和加工费用。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25%。立项经费在4万元(含)以下的教学建设项目一般不开支设备费。

(三)业务费:指教学建设或研究项目在研究建设过程中直接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图书资料费、实验材料费、办公费等费用。具体如下:

1.差旅费:指项目组成员为开展项目研究或建设,在国内进行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与本项目有关的其他学术交流时产生的差旅费、交通费及住宿费。

2.图书资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文献检索费、图书资料费、资料打印复印费、教学文件编印费等。对所购买的纸质图书,纳入学院图书资产统一管理。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项目经费总额的12%。

3.实验材料费:指开展项目研究消耗的专用材料及其加工费、低值易耗的工具、器具、仪器使用、分析测试等费用。

4.办公费:指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办公用品费用。此项费用支出不得超过经费总额的8%。

(四)成果版面费:指课题中期、最终成果出版或发表所支付给出版社或杂志社等相关部门的版面费。

(五)其他费用:指与项目建设、研究等直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不能开支的费用:通讯费、餐饮费、电脑及配件、项目研究和建设以外产生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学院建立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监督体系,教务与科技部、计划财务部和纪检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过项目监管、会计监督、审计监督等方式,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管理与监督。

教务与科技部会同计划财务部、纪检部门定期对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要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经费使用要坚持精打细算、合理开支的原则,项目负责人应当努力提高经费使用效率。教务与科技部、计划财务部要对教学建设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学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规定如与上级有关文件精神不符的,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教务与科技部、计划财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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